一场悲剧,因为一句机智的谎言,硬生生被改写了结局。 一名年轻女孩在家里熟睡时,遭遇了脱光衣服钻进她被窝的姑父。面对力量悬殊的侵害,她没有选择盲目硬刚,而是用一句“可以,但是得先洗洗”,成功骗过对方,光脚逃出魔窟。 而那个施暴的男人,被抓后为了脱罪,竟然还狡辩自己“没有强行发生关系的意图”。 一、女孩一句“先去洗洗”,骗过恶魔光脚逃生 事发当天上午,女孩独自在卧室休息。她的姑父张某趁机溜了进来,看到女孩穿着单薄,瞬间色心大起。 张某做贼心虚,先偷偷反锁了防盗门,然后把自己脱得一丝不挂,直接钻进了女孩的被窝。 女孩惊醒后,张某一边说着“我喜欢你”,一边对她强行搂抱亲吻,甚至按压她的头部,意图让她给自己口交。 女孩拼命反抗,大喊“不要、不行”,并在张某的后背、腹部等多处留下了抓痕。可男女力量悬殊,眼看张某就要得逞。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,女孩急中生智,假意答应了张某的要求,说了一句:“可以,但是得先洗洗。” 张某精虫上脑,以为女孩服软了,手刚一松开,女孩趁机挣脱,连鞋都顾不上穿,光着脚打开防盗门冲了出去。她借用邻居的手机联系了父亲,并果断报警。 二、男子被抓后狡辩:我只是猥亵,没想发生关系 案发后,张某主动投案。但他只承认自己搂抱、亲吻了女孩,死活不承认自己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。 他的辩护律师也顺着他的话说: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,顶多算强制猥亵;而且他主动投案,应该算自首,要求从轻处罚。 面对这种狡辩,法院查明的事实直接打脸。 法官指出,张某反锁房门、全身赤裸、按压头部意图口交,并在女孩假意说“洗洗”时,趁机抚摸其胸部。这一系列动作,主观上具有极其明显的发生关系的意图,根本不是普通的猥亵。 而且,监控视频拍下了女孩光脚逃离、极度慌张的状态,完全符合遭受严重性侵害后的反应。加上女孩身上稳定连贯的陈述,以及现场提取到的混合DNA,证据链彻底闭环。 三、出狱不久再次犯案,法院:累犯,从重处罚! 更让人倒吸一口凉气的是,张某是个不折不扣的惯犯。 他此前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满释放后仅仅过了几个月,就再次作案。 法院认定,张某虽然主动到案,但拒不交代核心的犯罪事实,避重就轻,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。由于他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,属于累犯,依法必须从重处罚。 最终,法院以强奸罪(未遂)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。 法律分析 第一, 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意图发生关系,因女孩机智逃脱未能得逞,构成强奸罪(未遂)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第二, 女孩的那句“可以,但是得先洗洗”,在法律上属于“缓兵之计”。这证明了女孩主观上是不愿意的,张某的后续行为完全违背了妇女意志,是这起案件定罪的关键。 第三, 《刑法》第65条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张某出狱不久再次犯下重罪,依法从重。 第四, 《刑法》第67条规定,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张某虽然主动投案,但拒不承认核心犯罪意图,不属于如实供述,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。 第五, 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,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女孩在反抗过程中抓伤张某,属于正当防卫。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: 第一, 遇到危险,保命第一。不要觉得假意顺从就是软弱。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,硬碰硬只会激怒对方。像这个女孩一样,用缓兵之计骗过对方,争取逃跑机会,才是真正的教科书式自救。 第二, 身体边界,绝对不容侵犯。不要因为对方是亲戚、熟人,就觉得安全。一旦对方越界,第一时间呼救、逃跑、报警。 第三, 法律的底线,不容狡辩。别以为没到最后一步,就能把强奸降格成“猥亵”。只要你违背妇女意志,实施了暴力行为,法律绝不会放过你。 讨论话题 1、女孩用一句“先洗洗”骗过歹徒逃生,你觉得这波操作能打几分?打1满分,打2还有更好的办法。 2、男子想强行发生关系未遂,却狡辩自己只是“猥亵”,你觉得法院判两年半合理吗?打1合理,打2太轻了。 3、面对熟人作案,你觉得女性该怎么防范?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。